关于第87169102号“氧博士YANGBOSHI YBS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氧博士YANGBOSHI YBS及图 87169102

阅读:153606 2026-05-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龙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69102号“氧博士YANGBOSHI YBS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39541号商标、第35999247号商…

  申请人:山东龙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69102号“氧博士YANGBOSHI YBS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39541号商标、第35999247号商标、第41430260号商标、第86516353号商标、第86842991号商标、第9374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氧博士”与引证商标一“氧妍博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YBS”与引证商标二、三“YBS”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169102号“氧博士YANGBOSHI YBS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氧博士YANGBOSHI YBS及图 871691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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