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泛音映画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16321号“猩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63963号商标、第19247415号商标、第5233642号商标、第19168182号商标、第42062069号商标、第19168176号商标、第556695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28、35、41、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猩爷”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星爷”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引证商标七“猩爷”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全部复审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28、35、41、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