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景德工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09456号“景德工创 JING DE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72740号、第3788777号、第4438969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已丧失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其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实境角色扮演游戏设施”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