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露引
委托代理人:杭州为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838274号“ACME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2585941号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加工;食品和饮料的巴氏杀菌;海鲜食品加工;食品辐照;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定制生产面包;茶叶加工”服务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52585941号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第5475806号商标、第66959108A号商标、第67941015号商标、第525859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字母“ACME”,或仅大小写区别,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