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岐黄杏林传承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00969号“济诚有道JI CHENG YOU DA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42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