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诺瞳奕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远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48853号“OPTIDYNAM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有能力且有机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申请商标,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申请人已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申请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册;融资入资单;荣誉证书;媒体报道;海报;照片;产品包装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实际使用或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