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058880号“桂阿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桂阿哥 85058880

阅读:47410 2026-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成梅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阿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58880号“桂阿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49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

  申请人:马成梅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阿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58880号“桂阿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49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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