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爱汤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74543966号“AITOMM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TOMMY”、“TOMMY HILFIGER”等系列品牌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40896号“TOMMY HILFIGER”商标、第62546882A号“TOMMY JEANS及图”商标、第62565708号“TOMMY JEANS”商标、第12642111号“TOMMY”商标、第41456365号“TOMMY JEANS及图”商标、第41470847号“TOMMY HILF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明知的情形下,反复、大量抄袭复制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并在实际经营中刻意误导公众,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显然具有借助申请人在先品牌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其包含的“AI”指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服饰品牌排行榜打印页;2、知识产权许可声明公证件及翻译;3、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公证件扫描件;4、销售协议、发票;5、TOMMY HILFIGER天猫京东官方旗舰店销售额;6、审计报告公证书;7、媒体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8、相关媒体报道;9、认定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部分在先裁定;1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商标列表;11、公众号相关文章;12、其他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茶几;沙发;衣服罩(衣柜);床;床垫;家具;野营床垫;野营用睡垫;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上用亚麻制品;桌布(非纸制);织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