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35891号“半醒浮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26773号“半浮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外观、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向申请人倾力打造的古装奇幻爱情剧《半醒浮生》,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眼镜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