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梁文墨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劲家庄(惠州)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勤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65611号“劲家庄”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787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实物图片;微信付款截图及订单、合同;线上平台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产品图片、线上平台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花精(香料)”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3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微信付款截图未体现商标和商品信息,订单为自制证据,合同缺乏有效的销售证据佐证;线上平台截图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部分缺乏在指定期间内的有效销售证据佐证,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