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勤俭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永清县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289423号“麦香家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2913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在指定期间内未出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产品详情、产品介绍;商品采购合同书;收货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答辩通知书后提交了以下答辩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或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或内容上的明显缺陷或瑕疵,或缺乏证明效力,或与本案无关,故在案证据材料整体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另案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公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0类“生产用食品的加工;食品加工”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21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图、产品详情、产品介绍、产品图片等证据为自制证据,且不能体现复审服务;商品采购合同书;收货单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部分为自制证据,且也不能体现复审服务,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