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42347号“新星XXZ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星XXZG 61742347

阅读:135075 2026-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61742347号“新星XXZ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50324号“新兴XI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61742347号“新星XXZ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50324号“新兴XI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年报、排名情况;驰名商标认定资料;参展资料;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据;申请人社会公益资料;被申请人公司工商信息、网站、产品信息、关联企业信息及网站信息等;媒体报道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铸模”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9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该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1742347号“新星XXZ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星XXZG 617423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9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