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255851号“嘿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嘿啰及图 34255851

阅读:97564 2026-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锋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光环科技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255851号“嘿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997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锋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光环科技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255851号“嘿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997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智能手机用套”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鼠标垫;便携式计算机用套;USB闪存盘;头戴式耳机;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经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在“鼠标垫;便携式计算机用套;USB闪存盘;头戴式耳机;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证据。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卷宗,申请人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证据。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材料副本及本案答辩通知书一并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的U盘本身均未附着复审商标标识,既不符合“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形式要件,也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要件,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关于复审商标在其他群组(0908、0922)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另外,关于申请人在撤三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仅涉及淘宝店铺销售的手机壳/手机保护套,属于原撤销决定中予以维持注册的商品范围。而本案复审程序所针对的商品是“鼠标垫、电池充电器”等。鉴于上述证据指向的商品与本案复审商品不相同或类似,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被撤销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一、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人主张知识产权保护,若被撤销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复审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北京锋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话线;鼠标垫;便携式计算机用套;USB闪存盘;头戴式耳机;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

  2.本案被申请人仅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鼠标垫;便携式计算机用套;USB闪存盘;头戴式耳机;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该部分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鼠标垫;便携式计算机用套;USB闪存盘;头戴式耳机;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在指定期间内在线上平台销售“嘿啰”品牌“U盘”的销售记录,虽然申请人提交的U盘图片上未显示复审商标,但申请人线上产品销售信息标题处均体现了本案复审商标“嘿啰”,且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登录淘宝官网进行搜索,确有上述销售消息的存在,该使用行为已使复审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提供者标志的作用。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的关联性提出了质疑,但并未提供相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申请人在案证据内容无明显瑕疵,能够互相印证,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因此,我局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U盘”商品上,而复审商标复审的“USB闪存盘”属于“U盘”范畴,故复审商标在“USB闪存盘”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复审的“鼠标垫、便携式计算机用套”商品与“USB闪存盘”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鼠标垫、便携式计算机用套”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余复审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在市场上已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头戴式耳机、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USB闪存盘、鼠标垫、便携式计算机用套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255851号“嘿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嘿啰及图 342558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92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