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敦化市永源石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启权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84780号“Y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5933365号“咏袁物业 YONGYUAN PROPERTY”商标、第4009540号“YONG YUAN”商标、第50005981号“永鸢”商标、第30138751号“鳙源”商标、第22307544号“雍苑”商标、第28086713号“永源 YY”商标、第39661727号“永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字母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理由及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