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11787号“约克熊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约克熊猫 60311787

阅读:98398 2026-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杰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政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国纯酿原浆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1日对第60311787号“约克熊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2691850号“杰克…

  申请人:河南杰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政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国纯酿原浆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1日对第60311787号“约克熊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2691850号“杰克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得已经相关公众基于对申请人商品的喜爱,做出错误认知,进而选择被申请人的产品。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抢注,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基于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申请商标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具有抄袭、摹仿他人标识的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的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形式提交):

1、权利基础;

2、获得荣誉;

3、产品经销合同;

4、宣传推广证据;

5、宣传使用资料;

6、宣传使用图片及视频;

7、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使用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为真实使用,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未抄袭、摹仿、抢注申请人的商标,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发票、线上平台宣传截图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田丰(原注册人)于2021年11月3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后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4年12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审理结论。

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希尔德布兰”、“根廷费尔德原浆啤酒”、“芙力果FURIGO”、“白雪熊”等七十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气泡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产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气泡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除“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气泡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以外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气泡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是否构成上述规定进行评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杰克熊猫”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气泡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且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仍属于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的主张,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内涵范畴,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主张。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希尔德布兰”、“根廷费尔德原浆啤酒”、“芙力果FURIGO”、“白雪熊” 等多件与德国“希尔德布兰”、“根廷费尔德”以及比利时“芙力”、“白熊”啤酒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均不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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