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大力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00739号“天上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11344号“天尚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