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曾天
委托代理人:北京根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雅棠
申请人因第12542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752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地使用,从未停止,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二、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存在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授权公司营业执照、星海店店内实拍图片及抖音截图;
2.仲元归藏苏州乐嘉店抖音网址及2024年部分抖音截图;
3.地址在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建发渎誉西门16幢107.108室的仲元归藏苏州相城店门头实拍照片及仲元归藏其他店铺抖音、美团团购部分截图;
4.2025年3月9日仲元归藏品牌共享升级发布会现场实拍照片及2025年3月29日公益活动现场实拍照片;
5.2023年12月24日苏州合伙人营造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苏州仲元归藏养生美容有限公司健康咨询活动的合同及收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其原注册人苏州仲元归藏养生美容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饮食营养指导;健康咨询;美容院;理发店;按摩;化妆师服务;庭园设计;眼镜行”服务上。2020年10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曾天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4类“医疗按摩”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苏州仲元归藏养生美容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2中有抖音上关于“仲元归藏”店铺按摩等理疗项目的宣传证据,且形成于指定期间内。证据3中有美团上“仲元归藏养生馆”的相城店、乐嘉店、星海国际广场店铺搜索信息,店铺内有经络调理等按摩项目的销售信息,店铺招牌处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标识;且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登录美团官网,确有前述仲元归藏相城店、乐嘉店、星海国际广场店铺的存在,并有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前及指定期间内的消费者评价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结合考虑证据4、5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的申请人举办的发布会及公益活动照片以及被许可使用人与他人签订的健康咨询合同等证据,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经络调理按摩、按摩”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经络调理按摩”属于“医疗按摩”范畴,故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按摩”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美容院、理发店、化妆师服务”服务与前述“医疗按摩、按摩”服务在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故复审商标在“健康咨询、美容院、理发店、化妆师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其他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除“医疗按摩、健康咨询、美容院、理发店、化妆师服务、按摩”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健康咨询、美容院、理发店、化妆师服务、按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