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音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魔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0日对第70415141号“拾国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拾美术馆 Shi Art Museum”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拾美术馆 Shi Art Museum”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多件,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其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申请人商标设计理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3日申请注册,2024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动物园服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75752556号“拾美术馆 Shi Art Muse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经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决定已生效。
3、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列举了第70415141号“拾国际”商标,该商标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与争议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