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珍贵市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朱剑胜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0日对第73156995号“LANBOS WE11D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WE11DONE”品牌由申请人首创,在服装行业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多件抄袭他人知名服装品牌的商标,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被申请人开设的淘宝等店铺使用的商品图片与申请人实际销售的商品高度一致,具有明显的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第60526134号“WE11DONE by Rare”商标、第56156880号“WE11DONE official”商标、第39832109号“WE11DONE ELEVEN”商标、第55725232号“WE11DON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G-DRAGON”百度百科;2、申请人天猫店铺页面;3、京东页面截图;4、I.T百度百科、I.T网页销售申请人产品页面截图;5、明星穿戴申请人服装产品照片与申请人产品对应图;6、百度百科搜索关键词“we11done”搜索结果;7、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及著作权证书;8、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9、申请人品牌网络媒体报道;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产品售卖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1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83件商标,基本集中在第25类服装类商品上,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 “LANBOS PALM ANGELS”、“LANBOS HERON PRESTON”、“ LEMOBOY”、“PRSTGE PARIS”等与他人在先商标或知名地名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或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或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
4、被申请人第48190842号“LANBOS WE11DONE”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LANBOS WE11DONE”与申请人在先的“WE11DONE”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难谓巧合。且如经审理查明3、4所述,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83件商标,基本集中在第25类服装类商品上,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 “LANBOS PALM ANGELS”、“LANBOS HERON PRESTON”、“ LEMOBOY”、“PRSTGE PARIS”等与他人在先商标或知名地名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无效宣告,或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或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