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26794号“ZONEL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ONELION及图 8726794

阅读:94364 2026-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鼎市中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8726794号“ZONE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ZOOMLION(中联)”为申请人字号及核心…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鼎市中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8726794号“ZONE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ZOOMLION(中联)”为申请人字号及核心品牌,经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国内外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环保设备等高新技术装备领域享有举足轻重的市场地位。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2024327号“ZOOMLION”商标、第2024326号“中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知名商标并予以避让。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字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及争议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介绍及企业名称变更材料;申请人2009、2010、2018-2024年度报告;荣誉证据;各级领导到申请人考察的材料;媒体报道;“中联”“ZOOMLION”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维权证据;被申请人工商档案;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的证据及不予注册决定;申请人“中联ZOOMLION”品牌提供工业车辆产品相关材料;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行业毫无交叉,不属于同行业的竞争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与运用的正常商业行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1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10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1年10月21日,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书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已超五年。在此情形下,若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则应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之外的其他恶意为基本要件,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牟取不当利益等其他恶意情形。由此,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二、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26794号“ZONEL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ONELION及图 87267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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