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只萤(河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31日对第64556248号“喜天才 XITIANC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天才”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全国公众家喻户晓,可谓“国民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系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极强的标识,且是申请人的字号,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854870号“小天才”商标、第32509987号“小天才”商标、第60301617号“小天才智选”商标、第60305430号“小天才严选”商标、第61229940号“小天才优选”商标、第60859210号“天才购”商标、第60866238号“天才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以牟利为目的,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并涉嫌反复复制、抄袭、摹仿多个主体的服装品牌,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目录(电子):1、作品登记证书;2、“小天才”部分实体店及售点照片;3、“小天才”广告投放证明;4、申请人所获荣誉;5、“小天才”被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公告;6、在先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7、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记录、商标售卖图片;8、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重庆妍蜜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桌游器具;滑雪板;游戏机;玩具;钓鱼用具;塑胶跑道;体育活动用球;(冰刀)冰鞋;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商品上,于2025年7月9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一只萤(河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娃娃;塑胶跑道”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至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道;雪鞋;钓鱼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双方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保护。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