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科脉医疗器械(浙江)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苏州艾科脉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仙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惠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323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5048号决定,于2025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后,已经在积极使用。未能充分使用复审商标,是有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
1、产品照片;
2、美国研发中心成立信息;
3、专利申请信息;
4、官网页面截图;
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
6、申请人融资新闻;
7、申请人产品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8、专访文章;
9、2022中国潜在独角兽企业名单、公司获奖资料;
10、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结果公示;
11、医疗器械注册受理通知书、产品成功注册医疗器械;
12、采购订单、经销合同;
13、相关新闻信息;
14、脉冲电场消融技术介绍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商业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至11、13、14产品照片、网页截图、临床试验资料、新闻报道资料等证据仅表明申请人进行相关医疗器械生产及临床测试,并未指向“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证据12采购订单具有一定自制性,无证据形成时间,经销合同证据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且均未指向复审服务。申请人主张因行政审批无法将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不属于未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