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广通药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77450号“仙龄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97758号商标、第709264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四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第5类商品上的第708985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06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