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自华
(原申请人:张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77115号“南洋锋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张杰转让至王自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3987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