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草根跨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睿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50765号“草根跨境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0958号“草根网贷”商标、第17053128号“草根金融”商标、第17053183号“草根投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止审查请求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970、1976、197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