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伦尼提儿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84559号“SERENITY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919497号“Serenity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给赛伦尼提儿童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