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稻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76438号“阿瞳目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208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公众号及小程序截图、小程序数据截图、产品手册、框架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三年期间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纸件):1、微信小程序截图;2、微信小程序认证材料;3、产品介绍;4、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服务,且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数量较少,并对其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案例、判决等作为质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安全咨询;平台即服务(PaaS)”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显示其向案外人提供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上显示复审商标,协议约定期限包含本案指定期间。结合其余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安全咨询;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全部复审服务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