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28464号“智多兴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21158号“智多星知识产权ZHIDUOX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623479号“智多星知识产权ZHIDUOX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经商评字[2025]第0000255619号、商评字[2025]第0000255624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