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凰(大理)酒业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康巴郎(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绪勇
申请人因第51902093号“千金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32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8月13日至2024年0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2023年期间产品包装设计聊天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产品照片、代运营方案、宣传图片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21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25年07月13日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分析申请人证据,产品照片、代运营方案、宣传图片多为自制证据,且不能证明商品其已实际进入市场的公开销售情况,产品包装设计聊天记录亦不能证明其商品已进入市场并实际公开销售。综合申请人的全部证据,并无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进入公开的市场完成实际销售的证据,本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