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538853号“壹家优选 YIJIAYOUX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家优选 YIJIAYOUXUAN及图 85538853

阅读:100757 2026-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壹家优选养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38853号“壹家优选 YIJIAYOU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867520A号“壹家养生”商标、第10012328号“一家”…

  申请人:北京壹家优选养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38853号“壹家优选 YIJIAYOU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867520A号“壹家养生”商标、第10012328号“一家”商标、第35024586号“壹家产后”商标、第10012353号“一家便利”商标、第71821413号“图形”商标、第9938328号“一家灸”商标、第79471228号“壹家”商标、第27039352号“一家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优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一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如何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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