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青(原申请人:云南酒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54687号“麦琪的礼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商标经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96669号、第47093708号、第3829945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