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广江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85268号“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59028号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书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