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嗨创编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5700号“嗨创编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8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