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爱乐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47875号“山海食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07832号、第2722453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95492号、第8219375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