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定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伟
申请人因第11788026号“韦鸭脑壳 伟伟鸭脑壳 WEI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25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卤菜技术员培训合同、线上平台店铺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支付记录、消费者评价、消费小票、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广告片制作;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菜单及微信收款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以电子档形式):卤菜技术培训合同、线上平台店铺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支付记录截图、消费者评价、美团外卖截图、消费小票、店面照片、菜单、营业执照。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5月6日止。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4年12月24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广告片制作;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广告片制作;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收”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服务范围与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的服务领域明显不同。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