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琳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33091号“嘉丽蝶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37968号“嘉丽蝶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书、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商标使用情况、线上维权反馈表、会议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予以维持注册的裁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