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立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38613号“立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97204号、第305704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5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一、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