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138613号“立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立御 82138613

阅读:90532 2026-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立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38613号“立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97204号、第305704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

  申请人:广东立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38613号“立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97204号、第305704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5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一、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138613号“立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立御 821386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7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