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中文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05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8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6955号“ORANGE 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