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宝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31999号“美不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基于在先商标的扩大申请。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