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州市星辉面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85339号“皖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34848号商标、第86604614号商标、第6299377号商标、第9550206号商标、第3999639号商标、第17054468号商标、第6299496号商标、第18253263号商标、第12372400号商标、第132076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图片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