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会臻
委托代理人:日照知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41077号“相信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951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面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纯文字“相信光”构成,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