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雨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3436号“金禾粗茶淡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11137号“金禾 GIN HO”商标、第15900412号“金禾集团 RZBC”商标、第18357084号“金禾易购”商标、第82431428号“金禾计划”商标、第82431698号“金禾计划”商标、第47974570号“一金禾堂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