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点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11133号“YOUTH FILE 青春档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23303号“青春”商标、第28113513号“青春 8090”商标、第14221924号“青春 QINGCHUNPAI及图”商标、第21238869号“青春合作社”商标、第13149312号“青春家纺”商标、第17179444号“青春牧场”商标、第16346077号“青春期贷”商标、第33940534号“青春社群”商标、第86120411号“青春微循环”商标、第14313644号“青春易购及图”商标、第82352926号“青春臻养阁”商标、第35类第85475465号“E 青春及图”商标、第85810593号“HOUSE OF YOUTH及图”商标、第68291417A号“SYMPHONY YOUTH ORCHESTRA”商标、第61636647号“YOUTH BBQ”商标、第61655029号“YOUTH BBQ BAR”商标、第20439162号“YOUTHCAFES”商标、第14337449号“Z•YOUTH”商标、第86695185号“青春铺子 YOUTH SHOP及图”商标、第16348566号“真青春”商标、第33967949号“青春大院”商标、第82235848号“YOUTHF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十、十八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九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十、十二、十三、十八、十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九、十一、十四至十七、二十、二十一文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九、十一、十四至十七、二十、二十一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九、十一、十四至十七、二十、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