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30027号“SILVER CRE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LVER CREST 8130027

阅读:154724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宏的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9日对第8130027号“SILVER CRE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外国公司,其在中国大陆…

  申请人:中山市宏的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9日对第8130027号“SILVER CRE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外国公司,其在中国大陆的产品运营有限,而通过针对其名义下的商标检索可知,其在中国大陆注册了两千多件商标,涵盖全部商品及服务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缺乏真实使用目的,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具有反复抄袭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申请人于2024年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在商标成功维持注册后,申请人又滥用无效宣告程序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申请,旨在干扰、阻碍被申请人正常行使商标权利,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2、“SILVER CREST”是被申请人的电器产品自有品牌,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SILVER CREST”商标已与被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均是出自真实的使用目的以及正当保护商标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恶意申请或是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出于真实使用的需要,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认定申请人恶意情形的在先判例;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信息及抄袭的品牌介绍;关于(2024)京潞洲内经证字第1378号公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旺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复审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设备、蒸汽发生设备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17年3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予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30027号“SILVER CRE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LVER CREST 81300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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