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博之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创智卓英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58949号“BOZL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968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电池”等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现引证商标在“视听教学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