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87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6120号图形商标、第36171096号图形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而失效,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