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玉鑫隆生态五毒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04421号“五独WU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结合判定主体、判定对象、判定标准、判定因素、商标实际使用等要素判断,申请商标具有独创的含义,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五独”及“WUDU”及图形组合而成,“五独”是指中国境内试图分裂国家的五股势力,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