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58408号“滴医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滴医生 40358408

阅读:37348 2026-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医大健贝护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40358408号“滴医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18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医大健贝护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40358408号“滴医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18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的企查查行政许可决定书、培训协议、转账回单、工资条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09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培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上并不能搜索到任何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验证证据的有效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在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淘宝、京东网络搜索结果打印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培训协议;

  3、银行回单;

  4、员工工资条。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公告于2020年8月6日刊登。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是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4的培训协议及工资条为被申请人为其员工安排的为保证就职所需的相关培训,上述服务并非申请人对外提供的商业性服务,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培训服务;证据3未显示商标及具体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358408号“滴医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滴医生 403584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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