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安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乡市安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08139号“安心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1485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升降设备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
2、销售发票;
3、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志腾飞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7类吊架(机器部件);机械台架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公告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部分销售合同并无发票加以佐证,无法证明合同已真实履行,部分合同及证据2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3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的时间,且显示的也并非本案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升降设备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