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善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四季悦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063157号“苗诀 SLIM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736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11月05日至2024年11月0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合法受让而得。经申请人的使用与广泛宣传,该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合法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图片;
3、复审商标的品牌商标设计合同书及沟通、付款记录;
4、委托生产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谭婷婷于2020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公告于2021年2月13日发布。2025年2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湖南善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谭婷婷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申请人使用的事实,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具体的时间;证据3仅为商标设计合同,尚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为申请人购买商品的发票,并不是其销售商品的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